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周舒受贿案二审宣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周舒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等。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3年至2013年,上诉人周舒利用其担任宁夏交通运输厅厅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及拨付工程款中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先后65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20.2715万元。案发后,周舒的犯罪所得全部追缴在案。
从精准投放到大水漫灌
在周舒65受贿案中,宁夏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段某最具典型,他先后围猎宁夏两任交通厅厅长,周舒的继任者许学民(已判刑)收受其贿赂折合人民币600多万元。在对周舒的围猎中,2007年3月,段某听说周舒要出国,便以给周舒送点路费为名,送给周舒1万美元。2010年11月,段某听说周舒出国,又送给周舒2万美元,称给周舒带点美元出国花。
从最初的精准投放,取得周舒的信任后,段某在周舒身上就开始大水漫灌。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春节前,段某三次在周舒所住小区门口,分别行贿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6年下来,段某总共送给周舒现金共折合人民币502万多元。周舒将这些钱陆续用于证券投资。
据段某供述,其给周舒行贿的目的就是感谢周舒帮助其公司承揽工程,并希望以后继续获得帮助。其所在公司承揽交通厅项目时,周舒基本都帮过忙。因为在招标过程中存在着普遍性问题,在项目开标后,根据报价评分一般前三名会成为预中标单位,但之后紧接着进行强制性响应条件的审查,尽管报价评分排第一名,如果没有周舒首肯的话,第一名也会被踢出局。宁夏路桥报价评分第一名的情况比较多,只要能顺利承揽到工程,说明周舒都给使了劲。
从送原始股到认购300万股票
在另一起受贿案中,经法院查明,周舒利用职务之便,接受新疆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新疆金石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承揽宁夏交通厅沥青采购项目,以及拨付工程款提供帮助。2007年春节,叶某某送给周舒现金60万元,2006年底至2010年年初,叶某某先后分4次,将借用他人名义开办的30张银行卡送给周舒,上面存有人民币共计390万元,周舒拿到银行卡后全部支取,并将收受叶某某的450万元也陆续投入到股市。
2010年下半年,叶某某找到周舒,称其将在山东日照成立山东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准备送给周舒200万股原始股。为了安全起见,股权暂时登记在他人名下。
2015年,国家反腐力度加大,叶某某对送给周舒200万股原始股的事情怕被查出,就提议周舒以每股3元的价格再购买100万股该公司的原始股,连同之前送的200万股原始股,做一份300万元购买300万股原始股的转让协议,并登记在周舒的亲友名下。至案发前,这300万原始股从未参与过分红。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叶某某通过他人结识了周舒,称想投标宁夏交通厅的沥青项目。周舒告诉叶某某,在交通厅招标沥青的时候会采用最低价中标法,让叶某某以最低价投标。因为新疆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沥青价格比其他经销商低,曾发生过流标的情形。叶某某在投标时,就将新疆金石置业公司拉进来陪标,实际叶某某是这两家公司的共同老板。
2013年,周舒从宁夏交通厅调离后,叶某某的公司参与宁夏交通厅的沥青项目就再也没中过标,甚至有时连招投标的预审都没有办法通过。
收受现金大多投入到股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周舒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720.271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上诉人周舒的犯罪所得已全部追缴在案,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判被告人周舒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400万元。
一审宣判后,周舒不服向宁夏高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真审查了上诉人周舒上诉理由,并讯问了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且一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中可以看到,周舒将其收受的现金除小部分用于个人花销外,其余大部分都投入到股市。如宁夏路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宁夏路捷建设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石某某,为感谢周舒在其公司承揽交通厅工程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6次送给周舒60万元,周舒将钱全部投入到股市。经会计事务所鉴定,对涉案的21个证券账户资料,以及与这些证券账户相关联的18个银行账户对账进行分析鉴定,相关期间产生的股票(基金)盈亏为人民币盈利146万多元,美元亏损54万。
据周舒自述,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股市刚起步时,他买卖了宁夏的两支新股的认购证,获利颇丰,取得人生第一桶金。从此开始迷恋股市。尤其中央解禁领导干部不能炒股的规定后,周舒开始学金融、学炒股之道,不仅将自己的原始积累投入到股市当中,更把之后不断收受的非法收入全部投入到股市。
从周舒的干部任命履历表中看出,周舒任宁夏交通厅“一把手”长达10年之久,且手中权力高度集中,单位内部横向监督乏力,外部监督缺位,致使周舒手中的权力得不到及时在效的制约。同时,下属、企业有关人员又因其长期任职相互熟悉,进而勾结,使权力寻租有了很大的空间。正如周舒所讲:“在我当厅长的年代,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已经很难分清了,更谈不上敬畏了。因此,没有被监督的意识,也是我走上犯罪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