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林女士与B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一套房产,并支付了101517元的首付款,剩余购房款236000元则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已支付完毕。
合同约定,B公司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然而,时间过去了大半年,林女士仍未收到该公司交付的房屋,迫于无奈,林女士于2018年8月将B公司诉至武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及返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B公司向林女士发出《延期交房通知书》,通知林女士因项目综合验收工作未完成,其购买的房屋将适当延期交付使用。2018年3月25日,该公司开发的楼盘通过了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验收。次日,该公司电话通知林女士办理交房手续,林女士未办理交房。
2018年4月16日,住建局发文要求该公司停止其开发项目的交房行为,并要求该公司尽快完成配套设施建设,于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综合竣工验收手续。经查询,林女士所购买的房屋所属楼幢属于公安消防支队验收工程,该建设工程于2018年6月7日经验收不合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品房所在楼幢系必须强制消防验收的工程,根据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强制消防验收的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由于B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无法向林女士交付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的房屋,且逾期交房超过90日,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B公司需返还林女士购房款337517元、银行贷款利息30962元,赔偿违约金1522.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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