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对易连峰等5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公开开庭宣判,“带头大哥”易连峰获刑22年。
经审理查明,1995年,被告人易连峰辞去教师工作下海经商,后成立了通辽市易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逐渐积累经济实力。2002年后,易连峰以公司化模式公然大肆组织“黄”“赌”活动,用公司章程、规章制度进行组织内部管理,建立多层级职位组成的管理体系,各成员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并通过奖励、提拔组织内部“业绩突出”成员,开除少数违反纪律成员,不断强化组织纪律,树立领导者权威,逐步建立起以易连峰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李某某等为骨干成员、孙某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刘某某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较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据了解,该犯罪组织为树立其非法权威,维护其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的实施了组织卖淫、开设赌场、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拉拢、腐蚀多名政府官员为其充当“保护伞”,为其提供政治庇护,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通辽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易连峰还不断谋求政治光环,获取通辽市人大代表、内蒙古政协委员等多重政治身份,捞取政治资本,利用政治地位为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易连峰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直接实施和组织、策划、指使组织成员实施犯罪38起,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行贿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等14项罪名,综合考虑易连峰具有的立功、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某某等33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到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不等刑期;其余组织外涉案人员被判处3年2个月到9个月不等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