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捞人被骗”背后的权力病象
发表时间:【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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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房地产的丈夫被纪委带走调查,其妻想疏通关系让其获释,结果却被骗走1460万元。最近,发生在安徽的一个“捞人骗局”引发关注,类似现象更让很多人吐槽。

从这起案件看,骗人者并不高明。一个自称“跟安徽很多领导很熟”、“能摆平纪委”的北京男子,除了忽悠当事人,就是跟办案人员胡搅蛮缠,最后“捞人”不成,自己也因诈骗罪被判刑。这样的事情并不少见。近年来,从犯罪富商到落马高官,不断有“捞人被骗”荒诞剧上演。比如,在刘志军授意下,丁书苗“找人活动”,为给被调查的原铁道部政治部主任何洪达开脱、减轻罪责,结果被骗走4400万元,一时传为笑谈。

为什么骗局连连,还是有人不断往里面钻?表面上看,这是“病急乱投医”,但深入剖析被骗者的心理,会发现存在花钱能脱罪、有关系就没事等误区。之所以会有这样的看法,往往是因为不良现象的误导。

一直以来,出了事情,通过找关系、花钱从纪检、公安、司法机关“捞人”,不乏“搞定”的例子。如四川刘汉犯罪集团,其多名组织成员曾非法持枪、犯下命案,却能依靠“保护伞”重金“摆平”、花钱“捞人”,横行10多年。而在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案中,共有24人被立案调查,其中包括司法行政、监狱系统11人,看守所系统3人,法院系统1人。从公众的身边感受说,因为醉驾、打架斗殴、嫖娼、贩卖假证、参与销赃等事情“进去”后,也有不少“捞出来”的案例。

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之所以能“捞人成功”,常常因为权力本身有漏洞可钻、有机可乘。司法处置环节中,执法人员有相当的自由裁量权,如在打架斗殴这类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办案人员在伤情认定、是否立案等方面存在一定空间。在查处职务犯罪的过程中,量刑的幅度标准较粗放,自首、立功、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认定的标准也很宽泛。在监狱执法环节,监狱对服刑人员的减刑和假释也有“建议权”。这些司法权力运行中的问题,容易被一些执法人员拿来作为寻租的筹码,上下其手做手脚,在“合法”幌子的掩护下,让违法犯罪分子成为漏网之鱼。反过来,又会助长“花钱消灾”等错误认识。

“捞人交易”,实质上是司法腐败的一种体现。打击形形色色的“掮客”“装家”,让骗子付出应有代价,只是治标。更关键的,还在于让司法权力运行规范化、透明化,加强管理和监督,堵住以权谋私、暗箱操作的可能。依法治权,才是杜绝“捞人”的治本之策。随着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即将召开的四中全会还将专题讨论“依法治国”这一重大课题,司法公正将会有新的进展,花钱“捞人”现象将会加速成为过去时,这本身也是树立法治观念的生动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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