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将自己的一套房子借给朋友住了几年,现在我想收回房子自己住,朋友却称我已经将房子赠与他了。后来我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该套房屋归我所有,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我的诉求。可是朋友仍然占着房子不走,请问我能否根据现有判决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根据你的描述,你的案件判决只是确认了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没有判令一方向另一方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也就是说你的案件的判决没有给付内容,是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的。对于你的朋友占房不走这一情况,你需要另行提起诉讼,待有明确给付内容后方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下一条信息:可以在起诉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情形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