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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不新”经销商双倍赔偿
发表时间:【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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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新车”不到两个月出现3次油泵故障,4S店销售明细出现两次购车前的维修记录,车辆中遗留的“他人”临时牌照显示为同一辆车。这些奇怪事都让许先生赶上了,他认为自己花费近70万元购买的路虎新车其实是一辆二手车。法院审理后,判令经销商双倍赔偿。

2011年11月,许先生以58.4万元购买了一辆路虎神行者越野车,另支付保险费、车辆购置税、贷款风险金等共计11.6万元,并在车行出具的结算单、新车交接单上签字确认。2013年初,许先生在对车辆进行例行保养时,从另一家车行的路虎维修站电脑系统中发现,他的爱车在购买前竟然已有两次维修记录,而且与自己送修的原因相同,都是因低压油泵出问题导致车辆无法启动和熄火,他怀疑该车存在质量问题。之后,许先生又有重大发现,他从车子里无意看到了一张机动车临时移动证,发证日期为2011年10月9日,机动车所有人是王某,记载的车辆品牌型号及车辆识别代号与自己的爱车一致。许先生顿时明白了,原来这根本就不是新车,但多次与车行所在的温州某汽车公司协商退车事宜均被拒绝。无奈之下,许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汽车销售合同,并由温州汽车公司退一赔一,赔偿134万余元。

经法院调查,许先生购买的车并非温州汽车公司直接从厂家进货,而是从杭州某汽车公司购得,杭州汽车公司则是从宁夏某公司购得。

面对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的指摘,温州汽车公司辩称许先生提出质量异议后,上述车辆分别于2012年7月3日、9月5日在相关4S店检测,均未发现质量问题,该车辆不属于二手故障车,也不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等应当退回的情形。除了一口否定存在质量问题外,温州汽车公司还表示对车辆交付前存在的瑕疵并不知情,不存在恶意隐瞒汽车缺陷、将二手车作为新车卖等欺诈行为。同时,经温州汽车公司申请,法院同意追加杭州及宁夏的两家汽车销售公司为被告。

杭州的这家公司已经被清算注销,最终原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被追加为被告,其答辩称温州公司只是表达购车的意愿并咨询相关问题,原公司和温州公司没有签订买卖合同。宁夏汽车公司则表示他们将车出售给林某时并不存在质量问题,即使以后出现问题,也有可能是由于加错油、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

如此复杂的环节让许先生始料未及,对于那张临时移动证,法院进一步查明,涉案路虎车曾于2011年10月9日销售给王某。同年10月14日,该车在河南进行拆装油箱清洗、清洗喷油、更换柴油滤芯,在维修时车辆里程表显示的里程为1396km。同年10月18日,该车在宁夏检查车辆无法启动、更换低压油泵问题,这次维修时显示里程为1750km。也就是说,在许先生买车的1个多月前,路虎车就已经卖给了别人,而且在千里之外的河南和宁夏两地都有维修记录。

基于上述事实,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根据200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判令温州汽车公司退还许先生扣除车辆折旧费后的购车款,并赔偿许先生58.4万元。温州汽车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经销商负有了解产品来源义务

法院认为,温州汽车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车经销商有义务且完全有能力,全面、准确地了解其所售路虎车的真实信息,并如实地告知许先生。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汽车是使用或维修过的,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则构成销售欺诈。由于温州汽车公司未就车辆的真实情况向许先生履行告知义务,其主张不知道也无法知道车辆系二手车的观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温州汽车公司应履行“退一赔一”义务。

关于退款及赔偿的金额,许先生购车时共支付70万余元,其中车辆价款为58.4万元。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原告本人,根据相关规定,原告可到国税部门办理退税手续,退税金额将会按车辆使用的时间计算。许先生从2011年11月19日购买车辆使用至今已近29个月,法院酌情参照车辆损失保险全损理赔的月折旧率0.6%计算折旧费,并从退车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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