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证据,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劳动者的重视。按照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可是如果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案例:口头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满遭解聘
省会职工米某自2013年1月8日被某公司录用,该公司安排米某在文秘岗位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1200元,如果试用期间表现优异可转为正式员工,转正后每月工资为2000元。当年4月10日,米某接到公司的书面通知,要求其离职。米某表示不能接受公司的决定,因此拒绝在通知书上签字。此后,米某多次要求上班均被拒绝。
米某认为,既然没有劳动合同,那么就应该视为试用期不存在,他就应该作为公司的正式员工,享受每个月2000元的工资待遇。但是他实际领取的工资不足2000元,因此,米某到石家庄市新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其1月份的工资差额以及2、3月份的双倍工资,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说法: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现在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开始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但是,试用期内究竟应不应该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还有很多劳动者弄不明白。”石家庄市新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张爱军告诉记者,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也明确: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张爱军表示,在本案中,米某在该公司处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对米某提出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予以支持。
据悉,庭审中,米某出示了其2013年1月份至3月份工资发放表等证据,证据显示该公司已足额支付其2013年1月至3月工资,且月工资为1485元,不低于石家庄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320元。因此仲裁庭作出裁决,要求该公司给付米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042.86元,同时与米某补签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