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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删错误不良信用记录 信用社构成侵犯名誉权
发表时间:【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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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他人原因导致自己在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多次要求删除无果,朱某一气之下将河南省尉氏县信用社告上法庭。近日,尉氏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删除原告朱某在银行系统中的不良信用记录;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原告住所地朱曲镇政府、朱曲镇西街村村委会、朱曲镇信用社张贴书面道歉声明,同时向原告送达书面道歉声明,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慰抚金7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原告朱某做生意因资金不足到尉氏县农业银行贷款,农行经查询发现朱某在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从而拒绝放贷。后朱某多次查询得知,是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内部职工冒用自己的名字在银行贷款并逾期归还,为此朱某多次找到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删除记录。2013年,朱某到尉氏县工商银行贷款,再次因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的不良记录而被拒绝放贷。朱某到人民银行查询发现,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原告朱某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还未删除,为此双方形成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自然人因名誉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原告因被告的过错在银行征信系统出现不良信用记录,在原告多次要求下,被告不予更正,给原告的生活和精神造成严重影响,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朱某请求删除其在银行系统不良信用记录,在原告生活、工作范围内公开书面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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