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别人的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全额支付了受损车辆的维修费。事故保险理赔款到账后,应该归谁?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2013年10月30日,蒋户未经车主王宾同意,将其出租车开走,车辆行驶至乌市华凌公寓路段时,与李超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该车乘客王景生受伤。交管部门认定,蒋户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超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景生无责任。
事后,蒋户支付了出租车维修费5200元及对方车辆维修费8万余元。因该出租车挂靠某出租汽车公司,保险公司将交通事故理赔款共计5万余元支付给了出租汽车公司。
今年1月,出租汽车公司扣除此次事故交通肇事罚款后,将剩余的4万余元交通事故理赔款返还给了王宾。
事后,蒋户多次要求王宾返还理赔款,但王宾以蒋户未经其同意开车发生交通事故,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拒绝返还。今年4月,蒋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宾返还4万余元并赔偿利息。
近日,法院审理后,一审判令王宾返还蒋户理赔款4万余元,并支付利息800余元。
■以案释法
保险赔偿费应给予实际损失者
对于该案的判决,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蒋户驾驶王宾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支付了受损车辆的维修费,即赔偿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因此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应归蒋户所有。
王宾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未支付任何赔偿费用,且根据保险补偿性原则,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故王宾没有取得保险理赔款的合法依据。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理赔款后,王宾应当将该笔理赔款退还给蒋户。
王宾辩称蒋户未经其同意开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给其造成了损失。蒋户的主张与王宾的辩称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因此王宾的辩称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故法院对王宾的辩称不予采信。